自2005年1月1日起,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其子女的医药费、入托入园管理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一、老办法
2005年1月1日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前,户口在本市的,可享受独生子女医药费或入托入园管理费的优待,按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项的原则,自选一项,中途不可调换。
二、新办法
(一)新办法对象
1. 200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子女的教职工。
2. 引进海归人员和200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调进的教职工。
(二)新办法标准
教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学校承担其子女的医药费和入托入园管理费(1-7周岁承担医药费和入托入园管理费、8-18周岁承担医药费),上述两项费用按无锡市标准的50%执行,按年度计发。遇教职工工作调动按月计发,新进教职工从进校起薪月计发,因调出或其它原因离校教职工从停薪月止。
(三)申报要求
教职工必须及时申报婚育状况,其申报时间为:
1. 新婚教职工领取《结婚证》后的1个月之内;
2. 教职工领取《生育服务证》后的1个月之内;
3. 教职工子女出生后的2个月之内。
遇申报时段内在寒暑假可顺延;如不在上述规定的时段内申报,将分别停发1年的医药费和入托入园管理费。
(四)其他
教职工享受子女医药费和入托入园管理费后,学校将不再报销相关费用。教职工有意参加无锡市儿童医疗统筹的,在子女出生3个月之内到校医院申请,校医院开具介绍信,自行到无锡市社保局办理,费用自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江南大学教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医药费和入托入园管理费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