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校园绿化管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充分发挥绿化的“三全育人”功能,以建设园林式校园为目标,不断推进“曲水流觞、生态校园”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活动。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校化绿化建设。
第三条 全校师生都应该形成“爱绿、护绿、养绿”的良好意识,为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氛围。师生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学校对在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后勤工作委员会,校园绿化基本建设与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分别由财务处、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捐植的组织管理由社会资源处负责。相关职责划分如下:
(一)基建处负责校园整体绿化规划与设计,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审议并执行校园整体绿化规划设计与项目建设。
(二)财务处根据校园绿化规划,负责审定绿化基本建设与绿化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并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安排落实相关经费。
(三)社会资源处负责接受绿化捐植单位(个人)的捐植申请,处理和协调绿化捐植相关事项。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与修缮改造,包括日常零星绿化工程(含捐植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及验收,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养护监督、协调和考核管理;并根据校园绿化现状负责拟定年度绿化工作计划、申报年度绿化养护、绿化区域修复、提升改造、景观维修等管理经费,经学校审批确认后负责实施。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学校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校园绿化建设应服从全校整体规划。
第六条 学校绿化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园绿化进行总体规划,并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规划方案发生变动时,须经校后勤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七条 学校绿化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现状负责拟定,经学校审批确认后实施。
第八条 绿化捐植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社会资源处签订的捐植协议书内容,制订捐植景观及树木的建设方案、实施组织捐植项目建设,并负责对捐植金额超过5000元的捐赠标牌(景观石)的方案确定与安装。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校后勤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学校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应该具备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保证绿化用地。安排道路和地下设施时应考虑绿地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所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无锡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委托管理、引入学校内部竞争机制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工作区域的绿地区养护有监督义务,对本区域内绿地养护中存在的问题、突发性毁绿事故、绿化建设等问题反映或者合理建议,可以直接向后勤管理处提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单位(部门)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与标准做好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护树木和绿地,凡影响校园绿化苗木的工程,于施工前,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进场汇签单;施工项目完工,须经后勤管理处进行验收、合格盖章后,方可申报审计、财务结算,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或者移植树木、绿篱的,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赔偿经济损失,按当时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保护赔款,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开具统一票据,作为绿化补充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景观石的保护与管理。校园景观石作为校园资产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移动,更不允许随意刻字、认作捐增之石或者移为它用。如发现一律按违规处理,并执行赔偿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江南大学社会资源处、江南大学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植物进行捐赠认养、挂牌与标示。对于不遵守本管理规定的捐植行为,江南大学校友会、江南大学后勤管理处均不予支持,并有权对擅自安装、摆放的标牌(景观石)予以摘除、清理。
第二十条 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有关绿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刻画、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3.在绿地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向景观河内倾倒垃圾、排放污;
5.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6.取土、取水、捕捞水区域内的动、植物;
7.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如有发生以上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进行赔偿损失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偷盗苗木的,责令追查到底,并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条例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