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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

日期:2007-06-28    点击数:    来源:后勤管理处  

江大校办〔2007〕18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人事处草拟的《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第6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七年六月六日

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地方政府关于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计划及招聘

(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确需使用的岗位,应提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编制与工作需要审定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期限。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校内待岗人员的,人事处可取消临时工岗位。招聘临时工的方案及招聘结果报人事处审核。

(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招聘临时工,同时必须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工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临时工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并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三、用工方式

(一)劳务派遣

学校或用工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根据学校用工要求招聘人员,并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与被录用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学校的用工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岗位职责的要求。

(二)挂靠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学校或用工单位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根据学校用工要求招聘人员,由企业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临时用工的管理

(一)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二)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明确临时工岗位和人数,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人事处。

(三)用工单位须审核新录用临时工的身份证,外出务工许可证或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并填写《江南大学临时性用工登记表》,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

(四)用工单位应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五)用工单位须参加每年年底省、市劳动部门的用工年检。

(六)临时工在学校工作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者须报人事处审订。用工单位与委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如仍需使用,须及时续签协议。

(七)用工单位须建立临时用工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算口径为用工单位全年支付临时用工工资总额的10%。储备金主要用于临时用工的工伤、经济补偿等方面。

五、临时用工待遇

(一)临时工工作时间一般每月不得超过26天。对于有些特殊的岗位用工,可采用不计时的任务承包形式,待遇经双方协商后,以协议形式确定。

(二)临时工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工作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三项之和不得低于无锡市劳动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基本工资不低于15元/日;工作补贴为100元/月,一个月内工作不满11天的减半发放;绩效工资依据临时工所在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表现确定,可根据考核情况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用工单位确定方案报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三)临时性用工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四)用工单位须按无锡市有关规定为临时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六、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用工单位招聘非我校在编职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人事处。

主题词:临时用工 管理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